

24.2.22 年 2019 月 882 日,意大利部长理事会召开会议,审查有关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7.6.19 的欧盟指令 XNUMX/XNUMX 的立法法令,该法令引入了 欧洲无障碍法案.
该指令旨在促进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改善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可及性,特别是对残疾人而言,为所有成员国制定明确的要求(第 1 条)。 它看起来确实很有趣。 这种方法是否会得到证实,以及欧洲经济和生产体系是否会发展,以便通过通用设计或“为所有人设计”的原则实现无障碍,保证在平等的基础上接触残疾人,还有待观察。与其他人。 (缺点 50)。
可观 相关指令的目标范围及其规则的表述:
- 受益人提及有功能障碍的人;
- 通过协调国家法规,消除国家无障碍要求的差异;
- 实现某些产品和服务的可及性目标的需要与欧洲企业家和专业结构的目标之间的协调,提供考虑到经济运营商可以支付的特定情况的解决方案,似乎引入了与以下方面相关的企业家模式旨在以包容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增长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造和供应方法。
什么不高兴 这是成员国的换位期过长。
该指令 指残疾人,功能受限的人',致老人、孕妇和携带行李旅行的人。 (缺点 4)
被考虑 有功能限制的人,所有有身体、精神、智力或感觉障碍的受试者,以及与年龄有关的障碍,或与人体性能有关的其他条件,永久性或暂时性的,这些条件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决定了对产品的有限访问和服务以及使它们适应其特定需求的需要。
适用范围 指令 2019/882 涉及协调以下产品和服务的可访问性要求。
- 系统 硬件 面向消费者及其操作系统的通用(第 25 次演奏会);
- 终端 自助服务,例如:支付终端(ATM)或用于提供服务的终端(ATM、售票机、 入住);
- 用于提供信息的终端,但作为车辆、飞机、船舶或机车车辆的组成部分安装的终端除外;
- 用于电子通信服务(第 30 次演奏会)和访问视听媒体服务(第 31 次演奏会)的具有交互式计算机功能的终端设备; 电子书阅读器(电子阅读器)。 (第 2 条)
- 电子通信服务,不包括用于提供机器对机器服务的传输服务;
- 提供视听媒体服务的服务;
- 网站-卷筒纸;
- 移动设备服务,包括移动应用程序;
- 电子票和电子票务服务;
- 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航空、公共汽车、铁路和内陆水路客运服务有关的实时旅行信息;
- 终端 自助服务 位于联盟境内的交互式城市、郊区和区域交通服务;
- 消费者银行服务(第 39 次演奏会);
- 电子书(电子书)和 软件 专用;
- 电子商务服务(第 2 条第 2 款)。
规范 还考虑了对单一欧洲紧急号码 112 的紧急通信的收集(第 2 条第 3 款;第 2 条第 4 款)。
成员国 他们必须在 22.6.22 之前转换指令。 该规则将适用于 28.6.25 年 2 月 XNUMX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所有产品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第 XNUMX 条)。
这个日期 根据有关服务的过渡性措施进行减损。
美国 可以决定适用与收集紧急呼叫有关的无障碍要求的规定"最迟从 28 年 2027 月 XNUMX 日起"(第 31 条,第 3 款)。
他们能 还规定将在 30.6.30 结束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用于提供 28.6.25 之前投放市场的服务的产品无需符合指令中规定的要求。 此外,终端 自助服务 用于提供服务的将继续使用,直至其经济寿命结束,最长不得超过 31 年(第 XNUMX 条)。
例外的可能性 和转介可以解释为受监管概况的复杂性以及需要给予国家和经济运营商适当的期限,以使产品和服务适应指令要求的可访问性要求,以及, 考虑到某些设备的特性,如终端的情况 自助服务,成本高,生命周期长(101st Recital)。
该指令 规定了经济运营商的无障碍要求和随之而来的费用,他们只能将产品投放市场并仅提供服务,这将符合指令附件中规定的协调无障碍要求(第 4 条第 1 款) , 2 和 3),因此将在内部市场自由流通(第 6 条)。
要求 所考虑的产品和服务的可访问性将涉及精确的技术特征(见附件 I 和 II),考虑到残疾可能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这将有助于残疾人使用它们。
制造商 他们必须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符合指令规定的可访问性要求(第 7 条第 1 款)。 为此,他们将被要求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执行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的程序。 并且,在此程序结束时,起草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这将为他们确定相关责任的承担并贴上 CE 标志,但必须确保系列生产继续符合指令(第 7 条第 2 和第 4 款,第 16 条)。
他们将不得不贴此外,在适合识别它的产品或包装元素上,标明其数据(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商标)和可以联系到他们的单一地址,以最终用户和市场易于理解的语言写下联系方式监督机构(第 7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
制造商 他们还必须确保产品附有清晰、可理解和可理解的说明和安全信息,并使用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由相关成员国确定(第 7 条第 7 款)。
在有理由的请求的情况下 源自国家当局,制造商将被要求合作消除他们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可访问性要求,并使其符合这些要求(第 7 条第 9 款) )。
如果他们觉得 不符合其产品的可访问性要求的情况,最后,他们将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或撤回投放市场的产品,并及时通知产品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投放市场。布局。 他们还将被要求保留不合规产品和相关投诉的登记册(第 7 条第 8 款)。
进口商 在核实制造商已遵守指令规定的义务(第 9 条)后,将被要求仅将合规产品投放市场。
至于经销商,必须首先检查要投放市场的产品是否有 CE 标志,是否有所需的文件、说明和安全信息,其语言易于相关成员国的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理解。 此外,他们必须核实制造商和进口商已遵守与产品识别及其数据相关的要求(第 10 条)。
在不遵守的情况下 为了统一可访问性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将被要求不要将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并通知制造商和进口商,并在任何情况下通知市场监督机构。
进口商或分销商 他们等同于制造商,因此,当他们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将承担与此相同的义务。 或者,如果他们要修改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会影响对指令要求的遵守(第 11 条)。
至于供应商 服务,他们将有义务按照指令的可访问性要求设计和提供服务(第 13 条)。 为此,他们将被要求准备指令附件(附件 V)中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保存到服务开始运行,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公众提供,也以以方便残障人士使用的方式。
他们也 他们必须确保遵守所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要求的连续性,并在针对不遵守情况的纠正措施和国家当局的合理请求方面承担与其他经济经营者类似的义务。
一些例外 它们将考虑到特定类型的微型企业的需要而适用,由于人力资源、年营业额或预算有限,满足无障碍要求将变得过于繁重。 (考虑 30° 和 70°)。 在本案中,如果经济运营商从公共和私人来源获得资金以改善可及性,则不能援引减损。
还,如果遵守这些要求需要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质发生变化”,则可以放弃可访问性要求。 无论如何,合规性例外“不应超出严格必要的范围”。
预言 例外的动机是出于对比例的需要,从组织或财务角度来看,这不会对应于产品的重大变化或过度的额外成本,同时考虑到可能会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残疾(考虑64°-66°)。
关于中小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在指令的正当性中得到了各种考虑。 特别是,独奏会 65 指出,后者应遵循“小而小”的原则。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在应用收费和设想的各种程序时,考虑到它们的特定条件,也考虑到生产的规模和可能的限制,避免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这样的预测 这也反映在委员会的战略中,其目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为社会和经济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不给行业和行政部门造成过度负担”。 (理事会第 21 次)
评价 减损条件的存在将由相关经济经营者负责,他们将负责提供相关文件,并在必要时通知市场监督机构或负责合规服务的机构特定产品被引入或供应的成员国,负责验证所进行的评估。
根据艺术。 20 当一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有充分理由相信指令涵盖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访问性要求时,国家层面的程序就开始了。 在这种情况下,它在经济经营者的充分合作下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确认不合规,它会要求有关经济经营者在“合理和相称”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 “仅在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合理的额外期限内”撤回产品。
如果监管部门 认为违规行为不仅限于国家领土,它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其评估结果的信息,以及有关经济运营商要求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信息,但未能采取引起旨在禁止或限制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或撤回的临时措施。
如果没有状态 对发起验证程序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提出异议,该措施被认为是正当的,导致成员国采取限制性措施,例如将产品撤出市场。
到目前为止 一国对所采取的国家措施提出异议或委员会认为该措施违反欧盟法律并启动保障程序(第 21 条)。 委员会与各国和有关经济经营者进行磋商,并对所采取的国家措施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有关措施是否合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求成员国将产品撤出市场; 在第二种情况下,采取措施的国家必须撤销该措施。
该指令 它还规定了产品“正式”不合格的情况,例如,未加贴 CE 标志或未填写合格声明,其持久性将由已检测到的成员国确定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或保证其退出(第 22 条)。
成员国 被要求确保有足够和有效的方法来确保遵守本指令的规定,通过
(a) 消费者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向主管法院或行政机构提起诉讼的条款,以确保转换本指令的国家条款得到遵守;
b) 公共机构或协会、组织或其他私人法律实体在确保遵守本指令方面具有合法利益的规定,可根据国家法律,代表或支持行政当局向法院或机构提起诉讼。在任何旨在执行指令本身规定的义务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经其批准而被视为受伤的人。
此外,成员国必须制定适用于违反根据本指令通过的国家规定的处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实施。 所设想的处罚必须是有效的、相称的和具有劝阻性的。 (第 29-30 条)
埃琳娜·博萨尼

米兰和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律师。 家庭法、少年法、刑法专家,现攻读大学食品法硕士学位